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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29日,镇巴法院立案速裁中心顺利调解一起涉及公司债权转让的纠纷。
被告邱某从事装修工作,因其负责的一处房屋装修工程的需要,于2018年6月10日在某装饰公司购买装修材料,并由该公司员工负责安装,被告支付定金2000元。安装完毕后,被告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进行了结算,合计尾款8000元未支付。
本案原告罗某原为该公司股东(现已转让全部股权),在转让股权期间,经协商,该公司将享有的邱某此笔债权转移至原告名下并已通知被告。被告于2020年1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,因到期后未能给付,故原告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邱某给付原告8000元。
本案在调解过程中,被告始终认为其并不认识原告,之所以出具欠条是唐某的要求,原告应与唐某协商。在查清唐某转让此笔债权时已通知到被告后,承办法官耐心向其释明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,被告明白了自身应承担的义务,最终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。
法官论理:《民法典》规定,除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;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;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三种情况之外,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。债权人转让债权,未通知债务人的,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。法律没有规定公司债权不得转让给个人,且在本案中,某装饰公司享有的被告此笔债权实质为买卖合同标的,不属于不得转让的三类情况,债权转让也已通知到被告,故本案中某装饰公司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(即本案被告)发生效力,被告应向新的债权人(即本案原告)支付货款。
以上信息由CCRRN金汉唐资产整理
原标题:镇巴法院顺利调解一起涉及公司债权转让的纠纷
本文来源:镇巴法院网 文径网络资产中心:刘红娟 尹维维 编辑 刘真 方俊 审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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